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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节能协会简报第二期(2018)
信息来源: 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 2018/3/26 字体:【】【】【 打印 关闭

 

  

 

协会秘书处                                              二零一二十六

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版)的概述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修订发布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办法》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同时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的信贷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重点工程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能效信贷工作时,优先支持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对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

  《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有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并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节能减排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世界都在倡导低碳经济。只有将节管理办法具体落实到每一家重点用能单位上,能源利用效率才能真正提高,绿色低碳经济才能得以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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